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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408号 原告: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昌平生命园路23-2号1幢6层6001、6002、6003、6005、6006、6007、6016、6018、602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原告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安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 久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款项2432313.05元;2.判令******公司支付利息(以2432313.05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久安公司是拉萨市尼木县县城污水处理及收集系统工程的承包人,***称自己是该部分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对久安公司的起诉,要求久安公司增加给付其在2018年12月前完成的工程款。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年1月21日立案,2020年8月20日作出(2020)藏01民初12号判决书,该判决书第51页认定“***2018年12月完成工程的产值为5443926.95元”,第52页认定“***已经从久安公司处领取了工程款7876240元”,故判决驳回了***的全部诉讼请求。(2020)藏01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故该判决书已经生效。依据该生效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在久安公司处多领取的款项应属不当得利,且该不当得利金额高达2432313.05元,对此***应***公司返还,但***拒绝退还。无奈之下,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二)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久安公司以不当得利纠纷案由起诉,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应属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项目所在地位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尼木县,本案标的额超过200万元,应由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