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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首创嘉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81民初1142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首创嘉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胜浦镇江浦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95395762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昌平生命园路23-2号1幢6层6001、6002、6003、6005、6006、6007、6016、6018、60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71587233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苏州首创嘉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苏州首创嘉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23年3月14日作出(2023)鄂0881民初1142号民事裁定,对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存款及网络资金2991938.00元予以冻结。现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苏州首创嘉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存款及网络资金2991938.0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首创嘉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存款及网络资金2991938.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