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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泰盛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25民初2519号 原告:***,男,199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朝,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泰盛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5号附11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BHL02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丹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昌平生命园路23-2号1幢6层6001、6002、6003、6005、6006、6007、6016、6018、60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71587233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全,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泰盛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23年6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按规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