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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湖北大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083民初1494号 原告:***,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赤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大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创业园安置小区四巷5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昌平生命园路23-2号1幢6层6001、6002、6003、6005、6006、6007、6016、6018、602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大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受理后,因就所欠工程款的支付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案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计5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