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彩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木檀香木业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南京彩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13执2492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木业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弘阳家居。
经营者:单励志,男,199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县。
被执行人南京彩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652766153,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岗虹苑**-1。
法定代表人:陈风宝。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木业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南京彩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113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100元;
二、扣划被执行人南京彩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42.47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罗方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