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宏泽中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宏泽中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文山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601执128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宏泽中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金色雅筑北苑9-1-2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3285997663。
委托代理人:李正红,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文山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059454074A,住所地:文山市东风路光大广场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天津宏泽中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文山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9)云2601民初51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文山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天津宏泽中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文山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金额为477199元及以47719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9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工程款付清的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文山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未申报财产。
2.本院依法分别于2020年7月28日、9月11日、10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文山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文山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股票、车辆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文山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已经被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优先冻结,但本院依然对其开设的招商银行帐户、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富滇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
3.该案申请执行前,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查封了文山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文山间;在文山(合同备案状态为:完)、905室、805室、401室房屋;在文山(合同备案状态为:完)房屋;在文山(合同备案状态为:完)、302室(合同备案状态为:完)、303室、304室、305室、306室房屋,共计三十八套房屋。于2020年6月1日发函到文山市住房管理中心及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核实房产情况;2020年6月17日发函到文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调查核实房产信息情况。经核实,我院查封的房屋中有18套房屋属于约定销售的房屋,属于回迁安置房;文山和鑫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本院承诺本院查封的有14套已经销售给第三人,有6套属于物管用房。
4.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9月11日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法人李涛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5.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10月9日通过电话加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天津宏泽中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天津宏泽中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称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拒绝短信回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文山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证券、股票等财产可供执行,车辆已经被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处置,查封的房产暂时不益处置,且银行账户已经被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优先冻结,暂时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天津宏泽中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目前的财产状况及本案的执行情况,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发厅审判员陈勇
审判员 张   海   燕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   全   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