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83民初3541号
原告:邹城市方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
被告:曲阜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邹城市方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阜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邹城市方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邹城市方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