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金州伟业电缆有限公司、曲阜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执330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金州伟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莱街道办事处大***村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CNXCT2Y。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曲阜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鲁城街道仓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1694744048。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青岛金州伟业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曲阜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81民初91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执行中,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本院将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不申请悬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靳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