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执4990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通源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只楚南上坊居委东南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国臻,山东信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曲阜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鲁城街道仓庚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通源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曲阜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553822.42元、案件执行费793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经过如下:
1、2021年10月15日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财产申报表,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到本院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12月15日、2022年1月5日、1月17日四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等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经线下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
4、本院经线下调查,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鲁HE2J**号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我院已对该车辆进行查封,申请人暂不要求对该车辆进行处置。
5、本院于2022年月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申请执行人暂时不要求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执行措施。
7、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明确表示不申请有奖举报、公开悬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月日以当面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限期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9、目前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553822.42元、案件执行费793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光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日
书记员 丁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