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81民初2664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9月13日出生,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山东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曲阜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曲阜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67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艳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81民初2664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9月13日出生,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山东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曲阜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曲阜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67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