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81民初2664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9月13日出生,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山东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曲阜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曲阜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67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艳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81民初2664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9月13日出生,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山东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曲阜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曲阜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67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