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荣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6民初374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9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金龙,昌邑倡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安丘市。

被申请人:李成亮,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安丘市。

被申请人:山东荣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规划路**商务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徐彦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金宇,该公司职工。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李成亮、山东荣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鲁0786民初374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4200元。**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成亮、山东荣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2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梅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鲁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