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荣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6执保113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3月7日出生,现住昌邑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11月20日出生,现住安丘市。

被申请人:李成亮,男,汉族,1968年12月17日出生,现住安丘市。

被申请人:山东荣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规划路**商务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徐彦江.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李成亮、山东荣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42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4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梅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翟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