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786民初3317号
原告:**市恒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市**镇湾崖村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娅囡、***,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荣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规划路一号商务办公楼C区203B房间(配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市恒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荣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市恒昌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混凝土货款932357.5元;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付,自应付款次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1日,被告山东荣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施工泰和华府17#、22#、23#、26#、27#住宅楼,与原告签订《**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供应混凝土的义务,被告并未按期足额支付货款,截至起诉之日仍有932357.5元未支付,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利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山东荣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泰和华府17#、22#、23#、26#、27#住宅楼项目中共欠付原告**市恒昌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932357.5元,被告于2022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600000元,于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货款180000元,于2023年1月18日前付清剩余货款152357.5元,上述款项付至原告以下账户(开户名:**市恒昌混凝土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370016782080********);
二、被告于2022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20000元;
三、原被告在法院出具调解书当日原告向法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如被告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任一期付款义务,被告应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且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含货款、逾期付款损失费及违约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6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562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丽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