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荣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寿光市圆通钢材有限公司、山东荣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83民初8751号 申请人:寿光市圆通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文家街道黄海路以西寿济路以南半岛物流城A6-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65227296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荣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规划路一号商务办公楼C区203B房间(配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085125469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寿光市圆通钢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荣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0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荣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寿光市圆通钢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