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荣建设有限公司

湖州浩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中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03民初1151号之一 原告:湖州浩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联山村白泥山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兴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中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北湖东街94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州浩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4月8日,本院依照原告的申请,裁定对被告浙江中荣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500000元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2021年4月15日,原告湖州浩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湖州浩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浩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00元,减半收取43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诉讼费用7320元,由原告湖州浩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沙 鋆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