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浙0502执359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浙江中荣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中荣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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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