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5民终10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中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北湖东街9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6年5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6年5月24日出生,壮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人民路136号(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8469780969。
负责人:***,该支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湖州环太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龙溪路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14697721X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浙江中荣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浙江湖州环太湖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8)浙0502民初2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鉴于上诉人浙江中荣建设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未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中荣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8)浙0502民初203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怡
审 判 员 李 天 蔚
审 判 员 蒋 莹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