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1民初1200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清县干山小学(曾用名:德清县***干山中心学校),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508号。
负责人:**。
被告:浙江中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舞阳街道游子街990号-1006号,1008号-1016号10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德清县干山小学、被告浙江中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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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