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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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1民初1355号
原告:杭州金三角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余杭经济开发区北沙西路16号1幢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19594620M。
法定代表人:沈震焰,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北湖东街9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76393328XB。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杭州金三角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荣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杭州金三角塑钢门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金三角塑钢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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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