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荣建设有限公司

湖州康山街道华顺筛网经营部、浙江中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91民初1825号 原告:湖州康山街道华顺筛网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红丰路718号瓯江商城6幢一层8号-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1MA2B38XP3U。 经营者:***,女,1964年1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康山街道西西那堤花园218幢1104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游子街990号-1006号,1008号-1016号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76393328XB。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州康山街道华顺筛网经营部与被告浙江中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日立案。原告湖州康山街道华顺筛网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州康山街道华顺筛网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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