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新城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抚松新城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吉0621民初1599号
抚松新城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2019年10月30日,原告抚松新城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抚松新城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抚松新城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金军
书记员  于晓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