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新城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抚松新城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吉0621执保6号
关于申请人抚松新城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吉0621民初199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关上支行(账户10212210001XXXXX,联行号3137310XXXXX)内的存款200,000.00元予以冻结。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1月7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措施,未查询到被申请人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关上支行(账户10212210001XXXXX,联行号3137310XXXXX)。
本院认为,本院(2021)吉0621民初199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抚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621民初199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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