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422执1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6月16日出生,回族,宁夏同心县人,个体,住同心县豫海镇。
被执行人:宁***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席宁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宁***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西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宁0422民初36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宁***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水泥款1354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宁***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西吉县公路建设管理中心有待付工程款(未审计),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依法予以冻结。现查明被执行人宁***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喜金龙
审判员苏文博
审判员辛亚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马如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