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宏顺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顺路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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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422执1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顺路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同心县同心镇。

法定代表人:杨雄,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宏顺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席宁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宁夏顺路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宁夏宏顺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西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宁0422民初36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宁夏宏顺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宁夏顺路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设备租赁费157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宁夏宏顺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西吉县公路建设管理中心有待付工程款(未审计),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依法予以冻结。现查明被执行人宁夏宏顺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宁夏顺路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文珍亦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喜金龙
审判员苏文博
审判员辛亚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马如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