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6705号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在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湖北雄锋盛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被告:***,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雄锋盛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汪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