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楼楼宇设备安装服务有限公司

盐城市城南新区兆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金楼楼宇设备安装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民辖97号
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兆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5号国际创投中心南楼3A02、3A03、3A04室(CND)。
法定代表人:吴红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金楼楼宇设备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青年东路59号锐轩财富广场1号楼511室(18)。
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兆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鑫小额贷款公司)与被告江苏金楼楼宇设备安装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
兆鑫小额贷款公司诉称:2018年9月1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一份《盐城市农村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9月11日至2019年3月11日,月利率为12.6%,逾期还款的按实际贷款利率加收40%;同时约定,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及实现债权的其他一切费用。同日,原、被告签定了一份《应收债权款质押合同》,被告愿意以其有处分权的应收债权款提供质押。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于2018年9月11日将借款本金150万元汇至被告指定的账户。因被告资金紧张无法按时归还借款,故在2019年3月5日向原告申请展期至2019年6月11日。但是被告于2019年2月2日归还本金29.097万、2019年3月10日归还本0.93万后,2019年6月11日借款展期到期后一直未归还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要,仍不予归还。由于被告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聘请律师维权,花费律师代理费85300元。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万元及自2019年7月6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的罚息126302.4元,两项合计1326302.4元;2.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85300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借款合同书面约定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贷款人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5号国际创投中心南楼3A02、3A03、3A04室,故该院不享有管辖权,遂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20)苏0903民初3610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2020年9月14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该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受理,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时具有管辖权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经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日收到本案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后转诉前调解,案号为(2019)苏0903诉前调5203号。因调解未果,该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在2019年11月受理该案时具有管辖权,现该院将案件移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建华
审 判 员 徐春霞
审 判 员 陈风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莉莉
书 记 员 包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