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13民初56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杰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杰瑞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少莹,女,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烟台市莱山区。
被申请人:***,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
杰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海西州华愉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2020)鲁0613民初563号民事裁定,冻结海西州华愉环保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48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0年4月17日本院依法冻结了***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昆仑西路支行银行存款48700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石油支行银行存款100000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杰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对***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昆仑西路支行银行存款487000元的冻结。
2、解除对***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石油支行银行存款1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