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613民初194号之一
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迁安市志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经济开发区经十三路西侧、纬九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迁安市志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25元,由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