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3民初1625号
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滨州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滨州市华滨聚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高新区高十三路以西、新二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方均。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303元,由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