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3民初1477号
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大连新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社区***188。
法定代表人:**。
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新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丁 晶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宋 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