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泰隆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泰隆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金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4执保1366号
申请人:河南泰隆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高新区)开发区**街坊。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金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城东路**。
河南泰隆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金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泰隆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金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85926.2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作为担保人已向本院提交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泰隆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金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85926.2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河南泰隆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赔偿被申请人河南金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