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泰隆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泰隆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金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4民初11486号
原告:河南泰隆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高新区)开发区**街坊。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金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城东路7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泰隆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金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泰隆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泰隆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73元,减半收取计77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河南泰隆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陶春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