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泰隆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泰隆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通源电气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财保50号 申请人:河南泰隆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68319881X8,住所地:新乡市(高新区)开发区静东街坊。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12月28日生,住河南省新乡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河南通源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776420678,住所地:开封市***南侧13号楼4**2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高淑玲。 申请人河南泰隆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通源电气有限公司名下514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河南泰隆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通源电气有限公司名下514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段军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