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奔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奔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芜湖太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03执518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奔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长芦街道方水路158号1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667372734T。

委托代理人:周寿春,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运杰,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芜湖太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名流印象SOHO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830013623。

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109261087Y。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南京奔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太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经关联,被执行人在我省各级法院有多达几百件待执案件,多为终本状态;因未履行报告财产和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予限制高消费惩戒;轮侯查封被执行人相关银行帐户。本案执行情况[包括申请执行标的额479163.75元,未执行479163.75元(不包括后期相应利息损失),执行费7087元],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并告知相应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异议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沈世鸿

审 判 员  张洪涛

人民陪审员  黄 青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