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恒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恒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联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0602执1220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恒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尚利荣,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联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恒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联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恒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依照(2019)内0602民初322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欠款54006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923元、执行费937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0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联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联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联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内0602民初3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代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