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与剑河县工程机械设备管理行业协会、贵州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629民初1032号

原告:***,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剑河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剑河县柳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剑河县工程机械设备管理行业协会,住所地:贵州省剑河县革东镇移民局路口。

法定代表人:*孙权,系该协会会长。

被告:贵州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北京东路4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剑河县。

被告:***,男,1975年8月2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剑河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剑河县工程机械设备管理行业协会、贵州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66元,减半收取3983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免予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