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629民初1032号
原告:***,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剑河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剑河县柳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剑河县工程机械设备管理行业协会,住所地:贵州省剑河县革东镇移民局路口。
法定代表人:*孙权,系该协会会长。
被告:贵州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北京东路4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剑河县。
被告:***,男,1975年8月2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剑河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剑河县工程机械设备管理行业协会、贵州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66元,减半收取3983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免予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