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民终2414号之一
本院对上诉人贵州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湘阴县美景石材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贵州省湄潭滨江国际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黔03民终2414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黔03民终2414号民事裁定书中第四页中,第九段“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补正为“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审判长娄强
审判员施正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