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等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601民初4162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苗族,住黄平县。
原告:***,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苗族,住黄平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万虹余,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凯里市。
被告:贵州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凯里市北京东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唐合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某某,男,199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镇远县,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凯里市,系公司职工。
被告:贵州黔东南经纬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开司大道摆仰村东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州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黔东南经纬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回起诉既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70元,减半收取56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何婷婷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