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凯里市众新建筑物资租赁站、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民初4673号 申请人凯里市众新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开怀中学北侧金山大道南侧开怀变电站高压走廊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601MA6ETH937W。 经营者***,男,1996年2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如***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贵州如***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原贵州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台江县苗家湾小区对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709647784K。 负责人**。 被申请人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贵州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文化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215922344K。 法定代表人唐合权。 本院在审理凯里市众新建筑物资租赁站诉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凯里市众新建筑物资租赁站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481506.6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单保函(编号:12114003901298350553)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在1481506.61元的限额范围内对被申请人的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但因申请人未提供具体财产线索,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条之规定,本院只予以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及查封其名下车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1481506.6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若银行存款不足额,则查封其名下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石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