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贵阳乌当贵丰建筑设备租赁站、贵州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建筑工程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民申24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贵阳乌当贵丰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金阳新区金阳街道办事处养*****。 经营者:***,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绍**,贵州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州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北京东路**。 法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州黔东南经纬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司大道摆仰村东侧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眉县。 再审申请人贵阳乌当贵丰建筑设备租赁站(以下简称贵丰租赁站)因与被申请人贵州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伟业公司)、贵州黔东南经纬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房开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1民终2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贵丰租赁站申请再审称,根据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规划局调取的凯里经纬国际汽车城2号地块17栋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显示,该工程建设单位为贵州黔东南经纬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黔东南州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建伟业公司经常使用“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经纬国际汽车城项目建设指挥部”的印章。2013年4月17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架料租赁合同》尾页乙方签字处加盖有“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经纬国际汽车城项目建设指挥部”的印章,在该印章下还书写“经纬国际汽车城A-H栋”字样,***在乙方项目负责人处签字,贵丰租赁站提供的收发料单上承租单位一栏都明确写着“经纬汽车城”,案涉租金清单和收发料单都有上述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予以确认。经纬房开公司、中建伟业公司存在人格、人事混同,也为涉案合同的实际承租人和受益人,理应承担合同责任。贵丰租赁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贵州凯里经纬国际汽车城2号地块17栋工程建设单位为贵州黔东南经纬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黔东南州建筑工程总公司。根据经纬房开公司2015年11月2日出具的《收款收据》,可以认定纬房开公司有使用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经纬国际汽车城项目建设指挥部印章的习惯。2013年4月17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架料租赁合同》尾页乙方签字处加盖有“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经纬国际汽车城项目建设指挥部”的印章,且贵丰租赁站出租的物资也用于贵州凯里经纬国际汽车城2号地块17栋工地上,经纬房开公司是租赁物资的使用人和受益人,应当对贵丰租赁站承担合同责任。 综上,贵阳乌当贵丰建筑设备租赁站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判长  *** 审判员  周 方 审判员  周 朴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牛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