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区某某建材租赁经营部与贵州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汤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902民初5481号
原告:巴州区某某建材租赁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经营者:刘某某,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被告:贵州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
被告:汤某某,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蒋某某,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巴州区某某建材租赁经营部与被告贵州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汤某某、蒋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08月15日立案。原告巴州区某某建材租赁经营部于2024年0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州区某某建材租赁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州区某某建材租赁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元,由巴州区某某建材租赁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