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某某局、贵州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0424民初1394号 原告:***,男,1971年3月8日生,汉族,户籍住址为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委托代理人:郑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某某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职务:。 住址:关岭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男。1983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系,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1988年8月2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某某局、贵州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系其自愿,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预收8025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应收4700元,应退3325元,由原告***负担4700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