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0424民初1394号
原告:***,男,1971年3月8日生,汉族,户籍住址为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委托代理人:郑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某某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职务:。
住址:关岭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男。1983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系,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1988年8月2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某某局、贵州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系其自愿,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预收8025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应收4700元,应退3325元,由原告***负担4700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