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482民初5165号之一
原告:河南泓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负责人:***。
被告: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市花田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银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泓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汝州市花田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9日立案,原告河南泓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泓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