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泊喜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京泊喜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21民初6926号
原告:*金发,男,1985年9月4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南安市霞美镇仙河村*厝堀**,现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南京泊喜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大厂街道新华路**-9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9044799XF。
法宝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div>
原告*金发与被告南京泊喜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两被告已还清本案债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发撤诉。
案件受理费329元,减半收取165元,由*金发负担(多预交的受理费164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速录员张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