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民辖终595号
上诉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泊喜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凤凰置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南京友联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5民初9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不是被上诉人书面施工合同的相对人,也无证据表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或有其他法律关系。上诉人认为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规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因案涉的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其并非本案原告书面施工合同的相对人,但该理由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经查,2011年3月1日,江苏凤凰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工程发包方与总承包方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分包人南京友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南京友联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承建位于南京市××与××处××地××办公、××办公、××商业及××地下室工程的消防水系统。2017年2月16日南京友联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出具《情况说明》,说明本案原审原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挂靠于南京友联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以其名义对外承接消防专项工程施工。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杨 敏
审判员 韦 韬
书记员 端木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