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皖1003民初327号
原告南京泊喜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江淮分公司、第三人南京友联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2017年5月24日,原告南京泊喜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泊喜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泊喜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77元,减半收取8488.5元,由原告南京泊喜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 春
书记员 徐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