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02民初1718号
原告:泉州泉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联泰第一城D﹟-801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洋,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豪达,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建君盛(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桃城镇环翠社区119号。
法定代表人:吕圣龙,经理。
原告泉州泉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建君盛(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泉州泉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泉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庭外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泉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泉州泉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辜伟隆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