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传圻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6052某某与徐州新盛绿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徐州传圻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11民初6052号之三
原告:**,男,1990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青,江苏翰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新盛绿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金山花园公建8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莉,1981年2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徐州传圻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城南大道西侧翟山农贸市场综合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候书传,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徐州新盛绿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徐州传圻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4914元,减半收取2745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45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艳鹏
人民陪审员  张 锦
人民陪审员  尹 滔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