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传圻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徐州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州传圻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民初3269号
申请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城南大道西侧翟山农贸市场综合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侯书传,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石雨,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9#路西。
法定代表人:孙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徐州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徐州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88284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保单保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北京银行总部基地支行,账号:20000003821400010735153),金额以10882847元为限。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曹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