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03执异28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石雨。
申请执行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侯书传,该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对申请执行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标的额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臧 勇
审 判 员 刘海侠
审 判 员 刘 瑶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新萌
书 记 员 郝 倩